114年度台聲字第1050號
聲 請 人 李岱殷
林士凱律師
蔡旻璋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本院裁定(114年度
台上字第66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
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
無庸命其補正。
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69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
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
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
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林 純 如
法官 邱 璿 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