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聲字第1051號
聲 請 人 謝隆昌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本院裁定(110年度
台上字204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
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
無庸命其補正。
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4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7、8、11、13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
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
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
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前開各款規定再審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高 榮 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