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聲字第1094號
聲 請 人 蔣加欽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46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者,其
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
應委任律師為其
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
補正,其聲請自
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蘇 姿 月
法官 李 瑜 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