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聲字第1096號
聲 請 人 棋健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許綜洧間聲請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53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
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14年8月11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於前訴訟程序所委任之
訴訟代理人黃和協
律師營業所所在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黃和協律師於同日具領,有卷附送達證書、具領證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扣除
在途期間2日,算至114年9月12日止,即告屆滿,
乃聲請人遲至114年9月24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石 有 爲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陳 秀 貞
法官 吳 青 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