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環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環塑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中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本院判決(113年度
台上字第1405號),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就該聲請停止執行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惟其所提再審之訴如經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執行。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另以114年度台再字第2號判決駁回確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陳 容 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