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聲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吳宜峰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香港商世邦魏理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
暨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41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
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13年7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稽。聲請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該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扣除
在途期間2日,算至113年8月12日止(期間末日原為113年8月10日,是日及同年月11日均為休息日,以次日代之),即告屆滿,
乃聲請人遲至113年11月26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自
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
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李 國 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