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聲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謝諒獲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井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
擔保金聲明
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80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
107年度台抗字第80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惟查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8年7月4日為
公示送達,於108年9月2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卷附公示送達公告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扣除
在途期間37日,算至108年11月8日止,即告屆滿,
乃聲請人遲至112年10月17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自
非合法。至非原確定裁定
當事人之其餘具狀人部分,不予贅載。又本件聲請既不合法,自無提案予民事大法庭之必要,
爰併予駁回其提案之聲請。均併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陳 麗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