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聲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周嘉鵬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江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重勞上字第16號),提起
上訴,而聲請
訴訟救助暨選任
律師為其訴訟
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訴訟費用,關於
駁回其他聲請部分,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
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12年度救字第265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勞上字第16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
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選任沈奕瑋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二、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既經臺北地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其此部分之聲請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游 悦 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