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聲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允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允升機電工業有 限公司)
聲 請 人 林天賜
邱意茹
上列
聲請人因與新北市秀明福德慈善協會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本院裁定(110年度
台上字第330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309號裁定聲請再審,該裁定係於民國112年3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聲請人於前訴訟程序委任之
訴訟代理人住居本院所在地,且受有
特別委任,無須扣除
在途期間),算至同年4月6日止,即告屆滿,
乃聲請人遲至114年2月17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自
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
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賴 惠 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