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聲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賴金華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
依職權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4年度抗字第69號),提起再
抗告,
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准予
訴訟救助,於
假扣押、
假處分、
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是就
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其效力自及於
受訴法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及其相關裁定之抗告程序。又再
抗告人無
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
準用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再
抗告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嗣就上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裁定,提起再抗告,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代理人,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林 玉 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