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聲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李坤鎔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2號),提起
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2號裁定,提起抗告,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李 國 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