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聲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林文魁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聲明
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83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83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未依聲請再審之程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二、次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
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查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10年7月29日送達予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參。聲請人遲至113年5月13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自
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陳 麗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