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聲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毓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87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87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
裁判費。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4月1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
足稽。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依上說明,其聲請自
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游 悦 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