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聲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王立宏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13年度
台上字第18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立宏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4號),經本院廢棄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87號判決,發回更審,
嗣該院以113年度上更一字第95號判決相對人敗訴,並命其負擔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及發回前之第三審
訴訟費用。因相對人未聲明不服而告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核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胡 宏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