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聲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洪順慶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聲明
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13年度抗字第319號),提起
抗告,而聲請
訴訟救助暨選任
律師為其
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當事人因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
準用之。
二、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13年度抗字第319號裁定提起抗告,並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又
本件抗告依法毋庸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亦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呂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