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聲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嘉曜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富川檢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聲請再審併聲請選任
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834號),聲請再審併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83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
裁判不服之理由。依
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又本件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選任
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亦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張 競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