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郭金澤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本院裁定(113年度
台上字第70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
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03號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茲已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三、據上論結,
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林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