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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聲字第 5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114年度台聲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鄭 百 宏 鄭簡惠美 鄭 姚 霖 鄭 永 銘 鄭 育 惠
陳簡美玲 陳 宗 麟 陳 怡 靜 楊 東 燐 楊 佳 文 楊 舒 惠 車陳淑娟 林鄭阿菊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被 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確認土地 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112年度 台上字第278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許 紋 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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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