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聲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吳翎翔
林育賢
許文豪
共 同
徐仕瑋律師
張晉榮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90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
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0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提出「民事聲明
異議狀」,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
合先敘明。
二、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又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
聲請狀內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
裁判不服之理由,
惟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 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陳 容 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