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聲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邱娜萍即鴻鑫化工企業行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聲明
異議(更正錯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本院裁定(113年度
台抗字第701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本院認
抗告或再抗告為無理由而
駁回之裁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3款為再審原因,聲請再審者,依同法第507條
準用第499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應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
聲請人主張本院113年度
台抗字第701號認抗告無理由之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專屬為
裁判之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轄。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邱 景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