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聲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鄒瑞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74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74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民國114年1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可稽。雖其
嗣向本院聲請
訴訟救助,
惟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台聲字第21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8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可參。茲已逾相當
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另聲請人第二次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以114年度台聲字第675號裁定駁回,附此敘明。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李 國 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