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聲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鄒瑞珠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聲明
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745號),聲請再審,
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因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而聲請
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
二、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74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
114年度台聲字第21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其再次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
裁判費。依上說明,其聲請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李 國 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