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聲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李政宏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創鉅
有限合夥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19號),提起
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
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19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
裁判費,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鄭 純 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