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聲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宋榮貴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重上字第818號),提起
上訴,而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當事人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即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又當事人於下級審曾經繳納
裁判費,於訴訟進行中不能釋明其經濟情況確有重大之變遷,不得遽為聲請訴訟救助。
二、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81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惟聲請人前曾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6,189元,有臺灣高等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可稽(見二審卷52頁),可見其
非全無資力,且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變遷,已缺乏經濟上之信用;復未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回覆單、回函
可憑。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