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聲字第715號
聲 請 人 RIMOWA GmbH
Tobias Kircher
盧 柏 岑律師
歐陽漢菁律師
陳 信 瑩律師
馬 紹 瑜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慶真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專賣店合約
優先權存在等
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2083號、114年度
台上字第28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十萬元(即上列事件各
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方 彬 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