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聲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黃 換
許嘉元
許嘉仁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祭祀公業許綢間請求
拆屋還地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19號),聲請再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再審,應於3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該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但聲請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且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項及第2項、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
二、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1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該裁定於民國111年3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該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算,
乃聲請人遲至113年11月4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復未表明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依上說明,自
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陳 容 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