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聲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陳美雀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82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
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
無庸命其補正。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
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
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
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 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蘇 姿 月
法官 蘇 芹 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