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聲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李坤鎔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聲請
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42號),提起
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42號裁定,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
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復未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函文
可稽。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石 有 爲
法官 陳 秀 貞
法官 林 慧 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