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聲字第925號
聲 請 人 張鍵沅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矩陣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14年度勞上字第7號),提起
上訴,而聲請選任
律師為其訴訟
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指定之律師為
聲請人之
訴訟代理人。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救字第50號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勞上字第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蘇 姿 月
法官 邱 璿 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