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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聲字第 9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一、台 張鍵沅與矩陣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聲請另行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925號
聲 請 人 張鍵沅
上列
聲請
人因與
相對人
矩陣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
費等事件,聲請另行選任
律師
為其訴訟
代理人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改選任黃朝貴律師為
聲請人
之
訴訟代理人
。
理 由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
等事件,本院前以114年度台聲字第925號裁定選任財團法人
法律
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指定之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惟
聲請人經法扶基金會指派扶助律師後,因法律見解不同,配合執行扶助有窒礙難行之處,經法扶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
終止扶助。
可徵
聲請人對法扶基金會已無信賴之意,雙方理念既
有未合,
自難維持以互信為基礎之委任關係,得認有另行為聲請人選任訴訟代理人之必要,
爰
裁定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蘇 姿 月
法官 林 純 如
本件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