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聲字第925號
上列
聲請人因張鍵沅與矩陣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聲請另行選任訴訟
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律師
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任法院依法指定之職務,律師法第30條定有明文。查本院前依
上訴人張鍵沅之聲請,以民國115年3月31日114年度台聲字第925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
上訴人之
訴訟代理人。聲請人以另有雜務必須處理,恐無法勝任
本件職務等語,聲請辭任訴訟代理人。然聲請人所述非得為辭任之正當理由,依
首揭規定,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石 有 爲
法官 林 純 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