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聲字第963號
聲 請 人 鄒瑞珠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聲明
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675號),聲請再審,而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因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
準用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因對於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67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雖以:伊名下之數筆
不動產均遭
查封、扣押,申請社會補助亦遭否准,負有高額債務,信用已破產,無任何信用能力及資力
云云。
惟所提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仍不足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其此部分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二、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陳 婷 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周 群 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