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張瑞德
法定代理人 林義守
被 上訴 人 王柏欽
共 同
被 上訴 人 王紹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提起上訴,並
擴張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在第三審程序不得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本件上訴人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起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48萬166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加付法定
遲延利息。原審就此部分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對之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663萬8,9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
,其上訴聲明超過原審判決部分,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說明,其擴張之聲明為不合法。二、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聲明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林 純 如
法官 石 有 爲
法官 蘇 芹 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