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楊 惠 珠
汪 令 珩律師
廖 彥 茹
廖 武 將
廖 武 崧
廖 梓 言
廖 梓 鈞
廖 梓 欣
(上7人均為廖平和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
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廖黃麗英、廖梅君、廖彥茹、廖武將、廖武崧、廖梓言、廖梓鈞、廖梓欣為被上訴人廖平和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
繼承人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規定自明。原被上訴人廖平和於民國115年6月4日死亡,廖黃麗英、廖梅君、廖彥茹、廖武將、廖武崧、廖梓言、廖梓鈞、廖梓欣為其
繼承人,有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等件
可稽,其等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黃 書 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