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上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尤泓鈞律師
周松蔚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子澄律師
彭正元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字第106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
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不利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契約解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㈠依
兩造不爭執事項、
各案場進出帳、系爭匯款申請書、兩造對話紀錄、原證3估價單、被上證3工程估價單、圖說、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報告書(下稱鑑定報告)、被上訴人於民國111年7月2日及同年12月5日估價單,暨證人李信賢
所為證詞等件,相互以察,被上訴人
主張兩造約定待其施工完竣出具估價單項目予上訴人確認後給付承攬報酬,非屬無據,上訴人未能證明系爭工程約定總價承攬,應以實作數量計算系爭工程款項。兩造就系爭工程未定明報酬額,依民法第491條規定,被上訴人於工作完成後,得請求上訴人給付工程款。㈡系爭工程經
鑑定人逐項鑑定實際施作數量,並就各該工項之單價,以被上訴人111年7月2日估價單所載單價,未逾鑑定報告市場行情合理價格區間或低於市場行情部分,依該估價之單價計算工程款,高於市場行情部分,則依鑑定報告之市場行情平均值(均價)計算工程款,依此按
鑑定實際數量計算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可鑑定工項」欄部分之工程款(詳如附表二至十二「依鑑定報告鑑定數量調整後之價格」欄所示)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53萬8960元。㈢又系爭工程
因無法至現場鑑定及兩造無法提供現場照片、圖檔,致鑑定報告無法鑑定之其餘部分,因上訴人僅質疑被上訴人111年7月2日估價單之金額,未爭執該估價單之項目有重複計算或未施作,且未能證明被上訴人有未施作或重複計算部分,應認被上訴人已完工,得請領該部分工程款。
參酌被上訴人111年7月2日及同年12月5日部分項次同意減價修改之估價單內容,計算被上訴人
就已施作而無法鑑定之工程款金額為144萬863元(詳如附表一「不可鑑定工項」欄所示)。㈣被上訴人得請求各案場工程款如附表一所示共計597萬9823元,扣除上訴人已給付之370萬元,被上訴人尚得請求工程款227萬9823元。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備位請求上訴人給付227萬9823元本息,自屬正當,應予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影響者,泛言未為論斷或論斷違法,
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就證人李信賢之證述,依證據評價判斷其事實之真偽,
核屬原審證據取捨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且
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就本件所涉爭點,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俱已說明心證之所由得,復說明其餘攻防方法及證據,經斟酌後,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自無理由不備、理由矛盾或違反舉證責任、經驗法則之情事。均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林 純 如
法官 林 玉 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