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再字第8號
再 審原 告 劉清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本院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2105號)關於駁回上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
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
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3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同法第499條第2項亦有明定。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2105號)關於駁回上訴部分,提起再審之訴,其中本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聲明不服,依同法第499條第2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至再審原告依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沈 佳 宜
法官 林 翠 華
法官 李 瑜 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