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抗字第100號
抗 告 人 陳艷菁
陳嘉智即佐鐸企業社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琳得科精密塗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14年度勞聲字第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
勞訴字第2號判決提起
上訴,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經濟欠佳,無資力支出上訴
裁判費,伊有勝訴之望等語,為其論據。
惟其等提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尚不足釋明其缺乏經濟信用,無法籌措款項,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原法院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
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高 榮 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