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抗字第365號
抗 告 人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珊嘉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本件抗告人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11號判決,提起
上訴,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抗告人就其有何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能力等項,未提出任何可供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以為釋明;其
縱有周轉不靈,亦與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有間,尚
難認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因而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
非有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劉 又 菁
法官 陳 麗 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