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抗字第391號
抗 告 人 賀姿華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劉漢介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補充判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0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聲請補充判決以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
裁判有脫漏者為
限,不包括判決不備理由在內,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抗告人以伊對相對人起訴之事實,是懷疑相對人侵入伊所住宿之○○市○○○飯店○○館000房內裝設針孔攝影機,原法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作成之114年度上字第23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卻誤以伊主張相對人裝設針孔攝影機為審理標的,當然與事實不符,為此聲請補充判決。原法院以:抗告人聲請意旨,係在指摘該原判決漏未審酌其所主張之事實,及原判決就其陳述所為記載未盡詳實,並
非表明該判決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情事,其聲請
核與補充判決之規定不符,
爰以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劉 又 菁
法官 王 本 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