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抗字第522號
抗 告 人 賀姿華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許
乃文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聲請補充判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0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判決須於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抗告人以原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244號判決(下稱
系爭判決)漏未就伊主張依
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梁家茜返還其名下如該判決附表編號1之
不動產及車號0000-0000汽車1輛,及依不法
無因管理法律關係之請求為
裁判,聲請補充判決。原法院以:抗告人未主張其
所稱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法律關係之訴訟標的,系爭判決並無脫漏,抗告人據此聲請補充判決,不應准許,因而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
洵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
非有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劉 又 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