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抗字第65號
抗 告 人 李敦雄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4年度抗字第110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對於
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
再抗告人未依規定委任
訴訟代理人,抗告法院應先定期命
補正,逾期未
補正者,抗告法院應以
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
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10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是項裁定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足據。抗告人
迄同年10月21日仍未補正,有原法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原法院因認抗告人之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
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
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劉 又 菁
法官 王 怡 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