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林禹辰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鄭文榮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簡抗字第18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
簡易訴訟程序之
裁判,逕向最高法院提起
抗告,經以抗告無理由為駁回之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理由聲請再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6規定甚明。查聲請人對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5號、第66號裁定提起抗告時,係以:伊對於基隆地院基隆簡易庭112年度基簡字第121號、第1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爭執應增加同造
當事人周峻忠
連帶給付之金額,伊可因此減少賠償金額,對該第一審判決自有上訴利益
云云,為其論據。
惟經本院114年度台簡抗字第18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認其抗告為無理由,駁回其抗告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理由,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自
難認為合法。
二、據上論結,
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436條之6、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劉 又 菁
法官 陳 麗 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