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簡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施淑美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黃建璋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聲請迴避事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77號),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有
管轄權之法院,因
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直接
上級法院應依
當事人之聲請或
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法院,固為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惟有管轄權之法院是否具有「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之特別情形,須以客觀具體之事實定之,
非得以主觀臆測之詞推斷。聲請人泛稱
本件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辦理難期公平
云云,純屬其個人臆測,並無確切事證足以認定由該法院審判,有難期公平之特別情形,所為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蘇 姿 月
法官 陳 婷 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