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黃秀桃
柯伯琪
柯伯平
共 同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黃秀枝等間請求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3年度
台上字第531號、114年度台上字第218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
共為新臺幣七萬元(即上述事件依序為新臺幣四萬元、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劉 又 菁
法官 管 靜 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