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聲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潘志毅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旻祥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勞上字第16號),提起
上訴,而聲請選任
律師為其訴訟
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定之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勞上字第16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林 純 如
法官 蘇 姿 月
法官 游 悦 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