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葉俊良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康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
強制執行聲明
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4年度抗字第1286號),提起
抗告,而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當事人因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
準用之。至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286號裁定,提起抗告,並以其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惟未釋明其無資力支出
本件抗告
裁判費,復未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函
可憑。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呂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