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聲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屈萬成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長庚
分公司等間請
求返還金錢等聲請
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
代理人聲請再審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594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
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
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
難謂已合
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
無庸命其補正,逕以
裁定駁回之。
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594號確定裁
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0款所定之
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
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
非說
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
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
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
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蘇 姿 月
法官 陳 婷 玉
法官 方 彬 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