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聲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林航正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林美香間請求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字第102號),提起
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
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指定之
律師為
聲請人之
訴訟代理人。
理 由
按准予
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又
當事人無
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救字第7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上字第10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蔡 孟 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