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聲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張又之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羅日生間偽造文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9號),提起
上訴,聲請選任
律師為其訴訟
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因無
資力委任
訴訟代理人,依
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甚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9號判決提起上訴,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係以:伊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之費用等語,為其論據。
惟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戶籍謄本及中華民國
身心障礙證明等件,不足釋明其現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
致無法籌措款項以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聲請人之聲請,自屬不應准許。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陳 秀 貞
法官 李 瑜 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