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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聲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違約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即被
上訴
人 邱達義
上列
聲請
人因與
相對人
即
上訴人
金兆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
事件(本院111年度
台上
字第1831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60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
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